102.02.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 215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法規如有特定條文不自
公(發)布日施行,宜另增列條文明定其施行日期,爰新增本條。
三、基於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條第二款第三目之 2、第四目及第八
款、第十一條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係配合我國於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考量年報之編製係落後一年度,爰規定上開條款自一
百零三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106.03.03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已全面開始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爰刪除本條過渡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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