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6.14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銀行年度財務報表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並未要求銀行將委託查核會
計師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三、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爰配合組織調整,原「財政部
」用詞修改為「主管機關」。
096.09.06 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度,尚毋須再藉由外部稽核(會計師),
以瞭解銀行內控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
行,得免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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