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原則)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 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保密原則)
090.07.09一、依國外立法例,如德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均規定銀行從業人員有保密義務,其保 密對象包括為顧客利益應保密之事實(如商業機密),帳戶之資金往來資料(如 帳目、帳冊)等。為維護票券商顧客之權益,爰規定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 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 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