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12.29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十四條合併移列並修改文字。
三、「稽核單位」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單位」。
四、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金融控股
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
納入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爰修正條文。
五、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銀
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訂自行查核報告應
作成工作底稿並留存五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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