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9.27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8.19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八十八)台財證(六)字第零四四四九號函規定,增訂第二項規範,若依
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應納入合
併個體之公司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已於合併財務報
告中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103.10.21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已被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爰修正第二項所援引之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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