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1.23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8.19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八十八)台財證(六)字第零四四四九號函規定,若依關係企業三書表編
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應納入合併個體之公司相同
,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已於合併財務報告中揭露者,得出
具聲明書,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103.10.21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已被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爰修正第二項所援引之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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