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25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三、現行信用合作社提供予其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係於實際支出時,始認列為利
息費用,惟該等會計處理方式依 IAS 19 規定該等退職後福利,應於員工在職服
務期間內攤提。
四、鑑於上開會計處理,將造成信用合作社於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影響其
保留盈餘,為避免信用合作社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實施,而導致其淨值大幅波
動,影響其穩健經營及金融市場之穩定,爰訂本條規定,同意將信用合作社依內
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適用 IAS 19 之時點,得延後
至員工確認退休時,始應即適用(至於員工退休前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仍得選
擇維持現行會計處理,按應計基礎於符合認列條件時,認列為相關費用)。
五、另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之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則仍應於首次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依上開公報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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