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4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增訂第一項有關信託業所訂薪酬制度應
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
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並於第二項明定由同業公會訂定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
則及考核方式,報主管機關備查。
110.09.15 一、為引導業者對信託業務訂定合理之考核標準,強化信託業者對信託業務多元發展
之重視,爰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三項,規範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將結合信託制
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信託業務人員之薪酬考量,且應於辦理內部相
關單位評核時,依前述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係指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整
合機構內部資源,透過信託結合各項金融工具(例如銀行授信、理財、保險等金
融服務),發展全方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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