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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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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5     條
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
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
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
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金融控股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
,以及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
事先保密。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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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