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自該使用者之支付款項中扣抵所收取手 續費、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指示管理銀行透 過管理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帳戶。
104.04.27電子支付機構為經營業務需要,如與使用者約定收取相關手續費等費用收入,如各項 費用收入係約定自使用者之支付款項中扣抵所收取,應由電子支付機構指示管理銀行 透過管理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帳戶,爰為本條規定。110.06.30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