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 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缺失之改 善,並訂定追蹤考核改善情形應以書面讓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知悉,以落實 公司治理。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