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5- 1  條
票券金融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
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
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
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票券金融公司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