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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5-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
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
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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