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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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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
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
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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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