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缺失之檢討)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 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 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業務缺失之檢討)
082.12.03為期理事、監事瞭解法令及金融檢查之結果,發揮內部制衡與自我監督改正之功能, 爰制定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