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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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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6     條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
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
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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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