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096.04.11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預定自九十七年起實施,爰將第二十條第六款施行日 期訂為自九十七年起施行。102.02.01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 215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如有特定條文另增列條 文明定其施行日期,末條並採「本法(本辦法)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公( 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