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 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 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094.06.14一、條次變更。 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爰配合組織調整,原「財政部 」用詞修改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