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信 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信用合作社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 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 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信用合作社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信用合作社負擔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094.12.27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信用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並未要求將委託會計 師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096.09.06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度,尚毋須再藉由外部稽核(會計師), 以瞭解信用合作社內控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 管之信用合作社,得免辦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