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 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 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各種種類受益人之保護,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侵害特定種類受益證 券之權利人之權益,該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承認。 二、第二項明定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 三、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亦為受益人會議之一種,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準用受益人會議 相關規定,如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式、書面決議等。 四、第四項規定信託監察人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意見之義務。 五、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條至第一百 九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