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 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 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 受益人。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免辦理公告。 前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先經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 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及第三項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三。 三、增訂第二項但書,以利依客戶分級制度,明定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之終止,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受益人,免辦理公告,以簡化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