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25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信用合作社係自一百零一年度首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
計處理準則」規定精算員工退休金,部分信用合作社目前仍係依該號公報第三十
八段規定以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之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及至少十五
年之期間,採直線法攤銷。
三、為避免信用合作社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實施,一次攤提退休金衝擊淨值,進而
影響其穩健經營,增訂本條規定,同意信用合作社先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十八號精算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立即於
保留盈餘中扣除,或在不超過十年之期間內依直線基礎攤銷為費用。(即放寬攤
提年限至一百十三年年底。)
四、另信用合作社選擇分年攤提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時,其分攤金額得預先扣除
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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