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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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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6 條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 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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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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