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098.07.15明定銀行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之規定。105.02.18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授權命令對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投資、營業據點 增設、遷移或裁撤、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與申 報等事項已訂有規範,爰於第二項增訂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無須適用本規則就前 開事項所訂之規定,回歸按本業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