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為督導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改善內部控制之相關缺失,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二十六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信用
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及「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本條。
二、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行
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規定,以及「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追蹤考核改善情形書面交付監事會或審計委
員會,以落實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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