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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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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6   
二十六、保險業得申請之財富管理業務及國際保險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財富管理業務:
          1.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
          2.辦理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
            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保險商品。
    (二)國際保險業務:OIU 與 OBU  及 OS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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