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06.26 一 本條新增。
二 我國近年對外貿易持續成長,外匯存底急劇增加,對外匯管理如不作大幅度放寬
,勢難因應日後外匯累積之壓力。原案規定雖較具彈性,惟行政裁量權過大,尤
其政府在經濟方面,目前正積極推行國際化、自由化之際,為確立行政立法權之
分際,建立民主政治之正常軌範,爰增列第二項。
084.08.02 一 配合第六條之一之修正,將外匯交易之申報規定予以恢復,以取得有關統計及管
理資訊,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中第六條之一之停止適用規定。
二 當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需即恢復外匯管制,俾爭取時效,必要時行政院得恢
復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適用,以茲因應,但為使前項恢復適用之規定
仍受立法院監督及兼顧時效,爰將現行規定應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為「追認
」,並增訂「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之規定,以資
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