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 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 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106.02.24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商譽減損評估之規範,爰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第十(b )段,增 訂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