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應載事項) 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 載。 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 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 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 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 八、訂立契約年、月、日。
(契約應載事項)
096.07.11一、序文中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增列「所在地」之文字。 三、第五款增列「標的物」之文字。 四、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事項,無強制契約當事人應行約定之必要,爰刪除各該款規 定,原第十款移列為第八款,並增列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