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 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 同。
102.01.2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