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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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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7     條
(受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 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 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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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