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11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開帳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規定辦理,以及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於轉換
日之會計處理原則,爰新增本條文。
三、由於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僅能投資自用不動
產(即金融控股公司尚無投資性不動產),爰於第三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不
含子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僅得選擇稅法上之重估價作為認定成本,至於金融控
股公司之各業別子公司有關不動產之認定成本,仍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相關規定辦理。
103.10.21 本條未修正。
107.09.11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已自一百零二年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未來將無
金融控股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情形,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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