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26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業已參酌
IAS 39 相關規定訂定,除本準則修正前訂有未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及與該等
金融資產連動之衍生性工具負債,應列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
回歸 IAS 39 後,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
類與衡量業已與 IAS 39 規定相符,基於會計政策之ㄧ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轉
換日重分類,以避免操縱損益,爰新增本條規範。
三、現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換日得重分類之項目,包括依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將其指定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於符合 IAS 39 相關
條件下,將其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亦或於符
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條件下,將其分類
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03.10.21 條次變更。
107.09.11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我國票券金融公司已自一百零二年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未來將無
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情形,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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