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獨立)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 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 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會計獨立)
092.07.23一、為保持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 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且不得將其與受託機構之自有財產 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二、為保存各項簿冊文件。以利未來監督查證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應依相 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作成各種會計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