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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7 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 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 及日期,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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