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出售不動產並辦理售後租回,不動產銷售價款超過帳面金額之 出售利益部分應予遞延。其租期明確者,得於租賃期間分年認列;租期不 明確者,應至少分十年認列。 前項所稱租期之明確性應包括續租之可能性、停租後搬遷或裁撤計畫等相 關事實,不得僅以租約為依據,且應留存相關文件。 不動產售後租回租期明確者,應由稽核單位定期查核相關搬遷或裁撤計畫 之執行情形。嗣後租期變動,視為會計錯誤更正處理,應調整以前各期損 益,達財務報表重編標準時,應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金管會一百零二年年五月十五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二七○號令 訂定。 三、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施後,企業不動產之出售價值若為公允價值,且歸類為營 業租賃時,其出售利益於當期即可全數認列。考量經營者職業倫理,避免信合社 藉由不動產售後租回以「實現利益,遞延費用」,影響其穩健經營。爰參酌我國 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前之會計準則,規定信合社不動產售後租回之出售利益應 予遞延。租期明確者,依租期分年認列;不明確者,應至少分十年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