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 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 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業 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所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 利潤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
099.02.04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如涉及投資風險資訊,其中最大可能損失之投資風險應 屬委託人作成投資決策時重要之考量,爰予明定。信託業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 事項應依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境外結構 型商品、不動產信託等商品,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爰排除適用。104.06.29為維護信託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信託業之健全經營,爰 增訂第二項,明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