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示管理銀行辦理專用存款帳戶資金調撥作業,應透過管理帳戶調
撥至各合作帳戶,其範圍以報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專用存款帳戶為限,爰
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第二項定明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款項調撥之各項費用,不得由
使用者負擔。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條次及項次變更,修正第一項援引之條次及項次;另配合跨機構間支
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需要,爰於第一項增訂「或清算銀行」及「及清算帳戶」文
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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