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11.01 一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由總分支機構獨立設帳管理,毋須另
設專部辦法,刪除第一項設儲蓄部與信託部之規定。另為避免銀行與客戶間利益
衝突之可能性,除規定其營業及會計必須各自獨立外,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對其營運之範圍及風險管理予以規定,修正第一項。
二 信託部改為一般分行,其辦理信託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業務之
性質,分別準用第六章相關之規定,增列第二、三項。
三 為確保客戶之權益,防範內部人交易,以建立防火牆制度,銀行部門人員有保守
秘密之義務,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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