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占有及賠償請求)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 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 償。
(取回占有及賠償請求)
096.07.11第一項序文中之「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