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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8 條
(利息及利率)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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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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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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