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 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099.02.02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委外作業之管理,金管會已訂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辦法」,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及修正。 三、另鑑於信用卡業務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時,如合作業者僅從事該 聯名卡或認同卡之行銷業務,而不涉及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相關資料 之代收件與各項作業程序,則非屬委外行銷範疇,惟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對信用 卡行銷業務作一致性管理,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該等作業應遵循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