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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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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
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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