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 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 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094.11.30修正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