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 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 務或廢止其許可。
101.09.06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