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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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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8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違反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
未依限改善且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撤換相關經理人、暫停其業
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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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