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規費及租稅優惠)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
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
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
納公司設立登記費。
二、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
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
記存,由繼受公司於轉換行為完成後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三、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
一律免徵。
四、因股份轉換所產生之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