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8.19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不動產項目於轉換日認定成本之選擇及加強財務報告之附註揭露,爰於第
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之。
三、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附錄 D5、D6 段之規定
,企業得選擇以公允價值或轉換日前依先前之ㄧ般公認會計原則重估價值作為認
定成本,故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於我國係指按
所得稅法、土地法或平均地權條例所為之重估價金額。
四、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明定票券金融公司首次適用國際
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時,投資性不動產之認定成本,僅全數非自用,並有存在
、持續且穩定之租金收入者,始得採現金流量折現法估算其公允價值,作為認定
成本。
五、為加強轉換日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鑑價品質,爰於第三
項規範該公允價值應由具備一定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
六、另於第四項明定,規範票券金融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六
條規定辦理。
103.10.21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之修正內容,並配合開
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爰調整現行有關投資性不動產首次
採用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相關規定,並規範採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
,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並刪除現行
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
107.09.11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我國票券金融公司已自一百零二年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未來將無
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情形,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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