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23 一、有關受託機構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報酬,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
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得向投資人直接收取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
扣除支付之。
二、為簡化信託費用及稅捐之收取程序。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
定,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
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
三、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所得,若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必須分配與受益人之收益,則應於會計
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但若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未約定應將收益分配予受
益人,則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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