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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8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下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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