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 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 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
099.02.04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