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為確保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主管制度
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爰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二十五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本條。
二、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
事業之管理為限,相較銀行業直接從事各項金融業務及服務之提供,其業務內容
及性質相對單純,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
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法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所需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負擔,爰本辦法排除金融控股公
司適用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之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因於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
度,尚毋須再藉由外部稽核(會計師)以瞭解銀行內控之執行情形。
103.08.08 第三章第四節名稱為「法令遵循制度」,爰配合章節名稱酌修第一項文字。
106.03.22 一、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為瞭解銀行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範圍
本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惟為明確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為確保銀行業確實執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強化查核強度與深度,爰主管機
關得請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委任會計師(得
委任非簽證會計師)以專案查核方式辦理,考量辦理專案查核深度需投入較長時
間,爰就查核頻率、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時間,將另依主管機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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